遲到一次罰款500是否合理?
相信很多員工在上班的時候遭遇過罰款的問題,一般公司會給員工制定員工守則,若違背了員工守則中的內容可能會受到處罰,有的處罰形式就是罰款。而公司為了保證員工上班的及時性,會對遲到的員工進行罰款,那么遲到一次罰款500到底是否合法呢?
根據網上被爆出某家公司對員工做出了一個考勤新規,新規要求員工9:30前到崗,遲到一次罰款500元,最高處以千元處罰。這也是該公司自創建以來關于遲到最重的處罰力度。據公司內部員工透露,此前該公司對于遲到者單次罰款為5元。
勞動者遲到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公司依法有權對員工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但前提是公司有處罰依據,并且是合法制定的。
因此,罰款是否合法,一看公司是否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二看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如果公司沒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作出處罰是沒有依據的,是違法的。
但嚴格的講公司對于遲到不是罰款,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必須有行政立法機關進行立法規定。
因為公司不是行政執法機關,沒有罰款權限。所謂的罰款其實是對工資的扣除,這個是合法的,因為你違反了公司的制度,但是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也規定了公司對于遲到員工的處罰不得超過當月工資的20%,另外扣發完工資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公司可以發放最低工資。
2、在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明確違紀處罰規定,并經公司員工同意。
雖然按規定公司沒有罰款的權利,但是可以在員工手冊或是規章制度中規定,一旦員工出現違紀情況,可以向員工說明違紀及處罰情況。不過,這些處罰規定必須向員工們公示,并經員工同意,否則對員工無效。
3、以獎代懲,跟員工約定獎金的獲得規則,比如“全勤獎”。
最后,若是公司對犯有過錯的員工任意罰款,即未按以上形式,未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罰款,或者制定員工手冊、公司規章不合法,那么員工被罰款后,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公司是沒有權利對于員工進行罰款的,罰款屬于行政處罰。但公司可以合法制定員工守則或者規章制度,在這些制度中可以對員工遲到進行一個約定處罰,但處罰金額要經過員工的同意,金額也不能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20%,若公司對員工任意罰款或沒有在制度中約定罰款則處罰金額是違法的,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