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性工作制就沒加班費?彈性與否誰說了算?
發布日期:2020-01-15來源:網絡
你單位有實行彈性工作制嗎?
彈性工作制應該如何算工資?
今天我們就來為你答疑解惑!
根據規定,彈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固定的工作時間長度的前提下,員工可以靈活地、自主地選擇工作的具體時間安排,以代替統一、固定的上下班時間的制度。
彈性工時制是公司與企業相互協商的,規避了我們所說的遲到、缺勤等不利的情況。用彈性工作制可以提高效率,且減少加班費的支出。
《勞動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彈性工作制”就屬于上條法律中的“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發生延長工作時間的情況,企業應當安排勞動者進行輪休、調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資。
施行彈性工作制的企業,若要求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也要支付加班費。
企業實行彈性工作制必須報勞動部門審批,要到所在的區、市的勞動部門去備案,經審批同意后才可以執行。
■適用于高級管理、推銷人員、出租車司機等工作時間有彈性的勞動者
■常見于交通、郵電、航空、漁業等需連續作業的特殊行業
■旅游等季節性較強行業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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